结论:土地确权合同书登记为三口人名字,父母去世后,子女能否继续全部使用权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土地性质、子女继承情况及当地政策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
一、土地性质影响继承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及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依法继承。若父母去世后,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子女可“房地一体”继续使用宅基地,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
若土地为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继续承包;耕地、草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但需以家庭为单位重新确权。
若父母去世后家庭户内无其他成员(如子女均已分户),则承包地由集体收回,子女无权继续使用。
二、子女继承情况决定使用权归属
存在多个子女时
若父母未立遗嘱,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按法定继承分配,所有子女共同共有。此时需协商使用或分割,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若部分子女放弃继承,则由其他子女继承全部使用权,但需办理继承公证或法院调解书等手续。
仅有一个子女时
若子女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可直接继承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无需其他子女同意。但需注意:
三、当地政策对继承的特殊规定
部分地区对农村土地继承有额外限制,例如:
法律建议
总结:子女能否继续全部使用权需结合土地性质、继承情况及地方政策综合判断。若涉及复杂情况(如多子女、土地争议等),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细节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