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案件的六个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起诉和答辩方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相较于普通程序更为简便。原告可以选择口头起诉,而被告也可以选择口头答辩,这大大简化了诉讼的初始步骤,提高了诉讼效率。
受理程序简便: 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案件,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无需经过复杂的受理程序,从而加快了案件的处理速度。
传唤方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这种灵活的传唤方式减少了诉讼参与人的等待时间,提高了诉讼的便捷性。
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这与普通程序中的合议庭制度形成鲜明对比,独任制审判简化了审判组织,提高了审判效率。
庭审程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此外,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这种简便的庭审程序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
裁判文书制作简化: 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这意味着在保证裁判文书基本要素齐全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裁判文书进行适当精简,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案件具有起诉和答辩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庭审程序简便以及裁判文书制作简化等六个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简易程序案件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