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股东吗-金云霞律师|法行宝
2026-02-15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不包括股东本身,但需根据股东是否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具体职务并利用该职务便利来具体判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主要包括:

  1. 公司工作人员: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受雇于公司的员工。
  2. 企业工作人员:涵盖国有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3. 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指除公司、企业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股东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1. 股东未担任具体职务:

    • 如果股东仅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未在公司中担任任何具体职务,如董事、监事、经理等,那么他们通常不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因此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2. 股东担任具体职务:

    • 如果股东同时担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具体职务,如董事、经理等,并利用这些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那么他们就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三、关键特征与法律适用

  • 职务关联性:犯罪行为必须与行为人所在单位赋予的职责直接相关。股东若仅作为投资者,未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构成此罪。
  • 身份排他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不适用此罪名,而应按受贿罪论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东,如果股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工作,那么他们可能构成受贿罪,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法律适用要点: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构成本罪需满足主体符合上述三类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等条件。

四、实际案例与风险提示

  • 实际案例:假设某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贿赂,为其提供优先供货等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就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风险提示:对于股东而言,如果他们同时担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具体职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否则,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总结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不包括股东本身,但需根据股东是否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具体职务并利用该职务便利来具体判断。如果你作为股东或相关方对此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