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动力获得专利授权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刘东阳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联合动力获得“集成式油底壳总成、动力总成和汽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核心在于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及是否存在合法抗辩事由。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分析详细说明。

一、专利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构成侵权。判断是否侵权需满足两个条件:

  1. 技术特征覆盖: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需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
  2. 无合法抗辩事由:如不存在先用权、强制许可、专利无效等法定抗辩情形。

结合新闻背景:联合动力的专利涉及“集成式油底壳总成”的结构设计(如储油壳内腔布局、油滤系统、浸没式油冷器连接方式等)。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方案在上述结构上与专利权利要求完全一致或等同,则可能构成侵权。

二、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形

  1. 直接复制专利技术方案
    若其他企业完全照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如储油壳的进出水口密封连接方式、油泵设置位置等),且未获得联合动力许可,则直接构成侵权。

  2. 等同替换关键技术特征
    即使部分技术特征表述不同(如将“密封连接”改为“紧固连接”),但若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两者在功能、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仍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

三、可能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1. 独立研发且技术不同
    若其他企业通过独立研发形成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油冷器连接方式、油泵设置位置不同),则不构成侵权。

  2. 存在合法抗辩事由

    • 先用权抗辩:若其他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可主张先用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 专利无效抗辩:若其他企业能证明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等授权条件(如通过检索发现现有技术),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无效决定生效后,原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

四、新闻背景中的特殊考量

  1. 联合动力的研发投入与专利布局
    新闻提到联合动力2025年上半年研发投入6.33亿元,同比增56.02%,且拥有962条专利信息。这表明其可能通过密集的专利布局形成技术壁垒,其他企业需特别注意避免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2. 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
    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授权后可能存在被无效的风险。若其他企业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可启动无效程序,一旦专利被无效,侵权指控即失去基础。

五、对企业的法律建议

  1. 侵权风险排查
    其他企业若计划使用类似技术,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FTO(Freedom To Operate)分析,评估是否落入联合动力专利的保护范围。

  2. 合法使用路径

    • 获得联合动力的专利许可;
    • 与联合动力协商交叉许可(若自身拥有相关专利);
    • 修改技术方案以规避专利保护范围。
  3. 应对侵权指控
    若被联合动力起诉侵权,可积极收集证据主张不侵权或合法抗辩,同时可反诉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总结: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侵权,需结合具体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比分析,以及是否存在合法抗辩事由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在研发或使用新技术前,充分评估专利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