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案中怎么算玩弄感情-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刑事辩护

在招摇撞骗案中,“玩弄感情”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而是对行为人以虚假身份或手段欺骗他人感情、造成对方精神损害这一行为的通俗描述。其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后果综合判断,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1. 主观故意:以欺骗或玩弄为目的

  • 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无真实感情投入,仍通过虚构身份(如冒充公职人员、富商等)、编造虚假经历(如谎称单身、虚构经济能力)等手段,主动接近并获取他人信任,其目的可能包括:
    • 满足虚荣心或情感操控欲;
    • 为后续实施诈骗(如骗取钱财、性关系)创造条件;
    • 单纯以玩弄他人感情为乐。
  • 关键点:需证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即无建立真实感情关系的意图,而是将感情作为工具或消遣对象。

2. 客观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行为人通过持续性的虚假表示维持感情关系,例如:
    • 伪造证件、聊天记录等证明其“身份”或“能力”;
    • 编造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 隐瞒已婚、已有伴侣等关键事实。
  • 与普通感情纠纷的区别:普通纠纷中双方可能因性格不合或现实问题分手,但招摇撞骗中的欺骗行为是持续、系统性的,且直接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3. 后果:造成对方精神或财产损害

  • 精神损害:被害人因相信虚假身份或感情而遭受严重心理创伤(如抑郁、自杀倾向等),可通过心理咨询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
  • 财产损害:若行为人以感情为幌子骗取钱财(如借款不还、索要贵重礼物),则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此时“玩弄感情”可作为量刑情节加重处罚。
  • 社会评价降低:如因行为人的欺骗导致被害人名誉受损(如被误认为“第三者”),也可作为损害后果的参考。

4. 法律定性:可能涉及多重罪名

  • 招摇撞骗罪:若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及他人合法权益,即使未骗取财物,也可能构成此罪(《刑法》第279条)。
  • 诈骗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时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此时“玩弄感情”是手段,骗取财物是目的。
  • 民事侵权:即使不构成犯罪,被害人也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如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第1165条(一般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5. 实务中的认定难点

  • 证据收集:需证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对方感情投入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虚假证件等)。
  • 主观意图推断:需结合行为人的后续行为(如是否突然消失、拒绝承担责任)综合判断其是否从一开始即无真心。
  • 与“恋爱自由”的界限:需区分正常恋爱中的夸大或隐瞒(如年龄、收入轻微夸大)与恶意欺骗(如完全虚构身份)。

若您或他人遭遇类似情况,建议立即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程序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