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举和人家嚷了嚷没动手构造寻衅滋事罪吗-吴友见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刑事辩护

结论:在选举场合与人发生争执但未动手,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结合具体行为情节、社会影响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并非单纯“嚷嚷”就必然构成犯罪。以下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司法实践角度详细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性质:需具有“随意性”“无理取闹性”,即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或合理事由;
  2. 社会危害性:需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3. 主观故意:行为人需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目的。

关键点:若仅因选举争议与人发生言语争执,未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具体行为,且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通常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司法实践中“嚷嚷”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

司法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罪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行为方式:
    • 单纯言语争执(如争吵、辩论)一般不构成犯罪;
    • 若伴随推搡、拉扯、威胁性语言(如“信不信我弄死你”),可能被认定为“辱骂”“恐吓”;
    • 若在选举现场带头起哄、煽动群众闹事,可能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2. 社会影响:
    • 是否引发群众围观、交通堵塞、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
    • 是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推搡导致他人摔倒受伤)。
  3. 行为背景:
    • 选举场合本身具有敏感性,若行为被认定为“破坏选举秩序”,可能同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或《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但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为前提。

案例参考:

  • 某地选举中,甲因对选举结果不满,在现场大声辱骂工作人员,持续约10分钟,未引发混乱,被行政拘留5日(治安管理处罚);
  • 另一案例中,乙在选举现场煽动群众围堵出口,导致选举中断2小时,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三、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

即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面临:

  1. 治安管理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可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若仅因争吵被认定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通常处罚较轻(如警告或罚款)。
  2. 民事赔偿:
    • 若争执中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给你的建议

  1. 保留证据:若涉及纠纷,尽量保留现场视频、录音、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
  2. 避免激化矛盾:选举场合情绪易激动,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如向选举委员会申诉)解决问题;
  3. 及时咨询:若已收到公安机关传唤或面临指控,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节为你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及辩护策略。

总结:单纯“嚷嚷”未动手,通常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需结合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若涉及选举纠纷,建议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