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事被单位开除的人能否当村干部,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犯事”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若被开除的原因仅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旷工、工作失误等),但未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则不影响其参选村干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干部候选人需满足“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本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基本条件,未明确限制被单位开除的人员。
若“犯事”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 被判处刑罚或正在服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不得参选村干部。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在服刑期间或刑罚未执行完毕时,无参选资格。
- 刑罚执行完毕但存在特定情形:若刑罚已执行完毕,但属于“被判处过刑罚且性质恶劣”(如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可能因道德品质问题在村民选举中难以获得支持,但法律未直接禁止。不过,部分地区可能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村规民约进一步限制此类人员参选。
- 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若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期限内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绝对禁止参选村干部。
其他影响因素
- 单位开除与参选资格无直接关联:单位开除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与村干部参选资格无必然联系,除非开除原因涉及违法犯罪。
- 村民自治原则:村干部选举最终由村民投票决定,即使法律未禁止,村民可能因个人品行、过往行为等因素拒绝选举被开除人员。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情况,需先明确“犯事”的具体性质(是否违法犯罪、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再结合当地选举规定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