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无效构成不当得利吗-胡森轩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婚姻家庭

赠与无效在一定情形下能构成不当得利,但并非所有赠与无效的情况都会直接构成不当得利,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阐述:

一、一般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

当赠与被认定无效后,如果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财产,由于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受赠人继续占有该财产就失去了合法依据。此时,受赠人取得并保有财产利益,赠与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且受赠人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持有该财产,这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

举例说明:

  •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还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此时,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第三者的占有构成不当得利。例如在赵海晴等与杨美玲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就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 附义务赠与未履行:甲赠与乙房屋,要求乙赡养甲至终老。若乙未履行义务,甲可撤销赠与,乙需返还房屋。此时乙的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乙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却仍然保有房屋,缺乏合法的占有依据。

二、不构成不当得利的特殊情况

  • 未实际获得财产利益:如果在赠与无效的情况下,受赠人并没有实际获得财产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赠与人只是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尚未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此时赠与无效,受赠人没有实际取得财产,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
  • 基于法定事由无需返还:虽然获得了利益,但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排除情形,即(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从公平和伦理角度考虑,受赠人可能不需要返还,这种情况下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甲为了感谢乙曾经对自己的帮助,在乙经济困难时赠与乙一笔钱,后来赠与合同因某些原因被认定无效,但乙接受这笔钱是为了履行道德义务,且已经用于生活开支,此时乙可能无需返还,不构成不当得利。
  • 综合平衡双方利益:如果赠与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赠与无效,同时受赠人基于对赠与有效这一合理信赖进行了一些无法挽回的支出或行为,在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返还范围时,需要综合平衡双方利益,可能不完全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处理。比如,赠与人故意隐瞒财产的真实情况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任,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来赠与合同被认定无效,此时在确定受赠人是否需要返还财产以及返还范围时,就需要考虑受赠人的装修支出等因素。

三、赠与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处理赠与无效问题时,应首先判断受赠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产利益,并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构成不当得利,则应依法要求受赠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如果不构成不当得利或存在特殊情形,则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财产返还和可能的赔偿责任确定。

如果你在赠与无效和不当得利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