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罚款规定 是第几条-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中罚款的规定主要见于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1. 第一百一十八条:该条款规定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这一规定明确了罚款的对象(个人或单位)以及相应的罚款幅度,为司法实践中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第一百一十九条:该条款则规定了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应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此外,被罚款、拘留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不仅强调了罚款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赋予了被处罚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