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行政纠纷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主要依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即为被告。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通常是负有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当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况,且这种行为已经或可能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若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则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此时,作出违法行政行为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即为被告。

二、特殊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1.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机关均为共同被告。例如,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利局联合对某河道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并共同作出了关闭违规排污企业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利局为共同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

    • 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则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作为被告。
    • 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 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的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了某个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该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作出了具体环境行政行为,那么该组织即为被告。例如,某些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环保协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环境管理行为,若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可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则该协会为被告。
  4. 行政委托关系中的被告:

    •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其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后的被告:

    • 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或职权发生变更,那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将作为被告。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与被告确定的关系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除具有一般行政诉讼的共性特点外,还具有被告范围广泛的特点。由于环境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多个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因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范围也相应较广泛。这要求我们在确定被告时,必须严格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细致区分。

总结与建议: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定被告是诉讼程序的关键一步。正确确定被告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应仔细分析案件情况,明确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确保诉讼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具体问题或案例,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