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买受人能否就带租拍卖提出执行异议-母德乘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合同纠纷

司法拍卖买受人一般不能就带租拍卖直接提出执行异议,但特定情形下可主张权利。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带租拍卖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这表明,在租赁权不影响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情况下,带租拍卖具有合法性。因此,若租赁关系设立在先且合法有效,买受人通常需承受租赁关系,不能直接以“带租拍卖”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二、买受人可提出执行异议的例外情形

尽管带租拍卖原则上合法,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买受人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1. 租赁关系不真实或恶意串通
    若买受人能证明租赁合同系虚构、倒签,或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阻碍执行(如虚构租金、延长租期等),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主张撤销带租拍卖裁定。
    示例: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抵押权设立时间,且承租人未实际占有房屋,法院可能认定租赁关系不成立,买受人可要求无租拍卖。

  2. 租赁关系影响优先受偿权实现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若租赁权的存在导致抵押权人等优先受偿权人无法足额受偿(如租金过低、租期过长),法院应先除去租赁权再拍卖。此时,买受人可申请法院重新审查租赁关系,并要求无租拍卖。

  3. 执行程序违法
    若法院未依法公告租赁关系、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拍卖公告未披露租赁信息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买受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拍卖并重新进行。

三、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与建议

  1. 收集证据
    重点收集租赁合同真实性、租金支付记录、房屋实际占有情况等证据,以证明租赁关系是否存在瑕疵或影响优先受偿权。

  2.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明确请求撤销带租拍卖裁定或重新拍卖。

  3. 申请执行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异议被驳回,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针对特定标的(如房屋所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四、风险提示

  • 买受人需承受租赁关系的风险:若租赁关系合法有效且不影响优先受偿权,买受人通常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法直接解除租赁关系或要求承租人搬离。
  • 异议审查期限较长:执行异议及后续诉讼程序可能耗时较长,买受人需评估时间成本与利益平衡。

建议:若您作为买受人认为带租拍卖存在违法情形或损害自身权益,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协助收集证据、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