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在查案过程中,有资格要求被查对象及其家属提供银行流水,但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权力来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纪委在立案审查阶段有权调取、查验、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被审查对象的财产状况。银行流水作为证明资金往来、财产变动的重要证据,属于纪委调查权限范围内。若案件涉及家属财产与被审查对象存在关联性(如利益输送、共同受贿等),纪委可依法要求家属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程序要求与限制条件
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纪委需将银行流水等证据一并移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检察机关可依法向银行调取流水,此时无需家属配合。若家属拒绝提供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可能影响案件定性,但不会直接导致纪委调查权失效。
总结建议:
纪委要求提供银行流水是合法调查手段,但需严格遵循程序。若您或家属被要求配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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