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多少条规定被告举证期限15日完成的-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2. 举证期限的具体计算:

    • 举证期限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的当日开始计算,连续计算十五日,这十五日是自然日,包括节假日在内。例如,如果被告在1月1日收到起诉状副本,那么其举证期限将截止到1月15日。
  3. 特殊情况下的延期举证:

    • 如果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能在规定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 人民法院若准许延期提供,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若逾期仍未提供,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4. 法律后果:

    • 被告若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直接面临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法律后果。这可能严重影响被告的诉讼地位和最终判决结果。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第三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不受上述举证期限的限制。

建议: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高度重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确保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全面地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
  • 对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应准确理解并把握举证期限的规定,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错过举证时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举证,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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