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管辖法院并加粗提示,该约定通常是有效的。不过,其有效性还需结合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双方合意与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管辖法院条款,若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条款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加粗提示的方式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了合理的提示,有助于投保人注意到该条款。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只要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管辖法院条款不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管辖法院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那么保险公司有义务在订立合同时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加粗提示可以视为一种合理的提示方式,但保险公司还需确保在投保过程中已经就管辖法院的选择与投保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
实际履行与争议解决:即使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了争议,或者一方自愿在非约定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那么该约定管辖法院条款可能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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