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起诉时若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通常需要原告举证。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此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因此,若原告选择以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需证明该地符合法定条件。
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抗辩与反证
若被告对经常居住地提出异议(如主张实际居住地与原告举证不符),需由被告承担反证责任,提供相反证据(如另一地址的居住证明)。但原告仍需先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可能的经常居住地。
实务建议
总结:原告以经常居住地起诉时,需主动举证证明被告符合连续居住一年的条件,否则可能面临管辖权争议。如有具体案件或证据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