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确实需要在证明在起诉时仍然在该地居住,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经常居住地的定义与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二、起诉时仍需在经常居住地居住
根据经常居住地的定义,可以看出在起诉时,公民仍然需要在该经常居住地居住。这是因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是基于公民在起诉前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如果公民在起诉前已经离开了该地,那么该地就不再是其经常居住地。
三、实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胡某与被告陈某的案件中,胡某提交的公安机关查询信息证明陈某离开其户籍地至起诉时变换了二个居住地,每个地方居住时间均不超过一年。因此,陈某的现居住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案件应当由陈某户籍地H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个案例中,何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能够证实在本案诉讼时,何某已在戊市C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戊市C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案件由戊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结论
综上所述,经常居住地的认定确实需要在证明在起诉时仍然在该地居住,并且需要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这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购房、租房、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据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