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寒潮来袭 居民在极端天气下的权利与物业的义务如何界定-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房产纠纷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中新一轮寒潮来袭、多地气温骤降的情况,居民在极端天气下享有安全居住、获得必要帮助等权利,物业则负有保障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清理积雪结冰、提供必要协助等义务。以下从居民权利、物业义务、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等维度展开分析。

一、居民在极端天气下的权利

  1. 安全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有义务按照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寒潮中,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确保楼道、电梯、供暖设备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因设施故障导致冻伤、摔倒等风险。

  2. 知情权与协助权
    物业需及时向业主通报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如通过公告栏、微信群等),并协助业主处理突发问题(如水管冻裂、屋顶积雪过厚等)。若物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损失,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物业在极端天气下的义务

  1. 公共设施维护义务

    • 供暖保障:若合同约定物业负责供暖,需确保供暖温度达标(《民法典》第944条);若由第三方供暖公司负责,物业需协调解决供暖问题。
    • 管道防冻:对暴露在外的水管、消防栓等采取保温措施,避免冻裂导致漏水或影响使用。
    • 电梯运行:定期检查电梯防冻装置,防止因低温导致电梯故障或困人。
  2. 积雪清理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80条),物业需及时清扫小区内道路、车库出入口的积雪,并在台阶、斜坡等易滑区域铺设防滑垫或设置警示标志。若因积雪未清理导致业主摔倒,物业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3. 应急协助义务
    对独居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物业应主动提供必要帮助(如协助采购生活物资、检查房屋安全等),体现人文关怀。

三、物业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
    若物业合同明确约定了极端天气下的服务标准(如供暖温度、清雪时效等),物业未达标则构成违约,业主可要求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77条)。

  2. 侵权责任
    因物业未履行义务导致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如积雪未清导致摔倒、水管冻裂淹没房屋),物业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修缮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合理范围内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

四、预防措施与建议

  1. 对居民

    • 提前检查房屋密封性(如门窗缝隙、阳台排水口),防止冷空气侵入或积水结冰。
    • 外出时穿防滑鞋,避开结冰路面;使用暖宝宝、热水袋等辅助取暖设备时注意安全,避免低温烫伤。
    • 发现物业不作为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整改,或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
  2. 对物业

    • 制定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物资储备(如融雪剂、防滑垫)和响应流程。
    • 定期巡查公共区域,重点检查供暖、排水、电梯等设备,建立巡查记录备查。
    • 加强与业主沟通,通过线上渠道及时发布天气信息和安全提示。

五、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此次寒潮可能引发两类典型纠纷:

  1. 供暖纠纷:若物业以“能源紧张”为由降低供暖温度,业主可要求其提供能源供应证明;若无法证明,则构成违约。
  2. 清雪纠纷:若物业以“人手不足”为由拖延清雪,业主可引用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第12条)主张其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雪,要求物业承担责任。

提示:极端天气下,居民与物业需相互配合——居民及时反馈问题,物业主动履行义务,共同降低风险。若遇纠纷,建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保留证据(如照片、视频、沟通记录)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