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再审新证据-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行政纠纷

再审新证据是指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的,能够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在原审程序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或发现的证据。以下是对再审新证据的详细解析:

一、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1.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但新发现的证据:

    • 这类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如未被发现、未意识到其重要性等),在庭审结束后才被当事人发现并提出。例如,当事人在原审后偶然找到了关键的合同原件或新的证人证言。
  2. 原审庭审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

    • 这类证据在原审庭审前已经被当事人发现,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障碍(如证人在国外无法回国作证、证据被对方控制无法获取等)导致无法在原审时提供。当这些障碍消除后,证据得以在再审中提出。
  3. 推翻原审鉴定或勘验结论的新证据:

    • 原审中依据的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在再审时被原作出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通过重新鉴定或勘验所推翻,形成的新结论可作为再审新证据。
  4.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

    • 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中作为主要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且这种伪造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例如,新的书证或证人证言证明原审中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

二、再审新证据的重要作用

  1. 打破证据平衡:

    • 再审新证据的出现往往能够改变原审中的证据格局,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有可能改变案件的结果。
  2. 维护司法公正:

    • 再审新证据是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当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时,再审新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三、再审新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程序

  1. 提交与接收:

    • 当事人应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列明新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并按法院要求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收并纳入再审程序。
  2. 质证与认证:

    • 在再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涉及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法院应根据质证情况,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对新证据进行认证,确定其是否可作为定案根据。
  3. 综合判断:

    • 法院在认定新证据时,应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判断新证据是否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是否需要改判或撤销原判决。

四、注意事项

  1. 排除情形:

    • “新的证据”不包括原审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后未组织质证且认证的证据,以及原审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同时,也不包括原审诉讼中已经客观存在但未予收集或整理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材料。
  2. 伪造证据的界定: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种情形下的“伪造”,必须达到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程度,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的依据。
  3. 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

    • 当事人一般应在再审申请期间内提出新证据,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自知道、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若符合逾期提供证据理由成立的情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中提供),亦可被接纳。

举例说明:

假设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作出了判决。被告在原审中因无法获取合同原件而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原审后,被告偶然找到了合同原件,发现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存在关键条款的篡改。此时,合同原件即可作为再审新证据提出,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建议:

当事人在考虑提出再审申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同时,应充分准备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确保再审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