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劳动关系-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

一、基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1. 签订有效书面劳动合同:
    •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时,即形成了明确的劳动关系。例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条款,小张按照合同约定在公司工作,公司按时支付工资,此时小张与公司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

二、基于事实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

  1. 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用工: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例如,某小型加工厂招聘了一名工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工人已在工厂工作数月,接受工厂的管理和安排,完成生产任务,并领取工资,此时工人与加工厂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 原书面合同期满未续签但继续工作:

    • 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且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小李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之后他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既没有提出让他离职,也没有与他续签新的合同,但继续支付工资,此时从2023年7月1日起小李与公司就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3. 双重劳动关系中的事实劳动关系:

    •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与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小张在原单位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另一家单位工作,但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小张与原单位虽然处于停薪留职状态,但仍保留着劳动关系;同时,他与新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接受新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并领取报酬,因此与新单位之间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过需注意,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和规范)。

三、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1. 劳动给付和接受:

    •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如完成工作任务、提供服务等;用人单位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并支付了相应的报酬。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要素。
  2. 组织管理: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组织和管理,如规定工作时间、考勤制度、请假流程等;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指挥。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组织管理,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3. 工具或设备提供: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工具或设备,如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或者为劳动者提供了工作场所和条件。这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

四、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1. 退休返聘人员:

    •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后,由于他们不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劳务关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返聘人员继续享受原单位的某些福利待遇、接受原单位的管理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2. 在校学生实习(特定情形):

    • 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如实习生接受实习单位的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等,且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和安排,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且具体认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法律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入职时应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用工,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用工,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合同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明确双方的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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