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六项,缺一不可:
一、合同主体合格
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需至少由两方参与(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与卖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例如,企业签订合同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然人需核对身份证信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条。
当事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自然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成年人),法人需在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仅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实例:未成年人单独签订高价商品买卖合同可能无效。
二、合同内容合法且明确
内容合法性
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赌博合同、贩卖毒品合同均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条款明确性
需包含核心条款:当事人信息、标的(如货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实例:买卖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可能引发纠纷。
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合同签订需自愿,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导致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需自愿表达真实意愿,未受外部非法干扰(如欺诈、胁迫)。
实例:甲被乙胁迫签订低价转让房产合同,甲可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要约与承诺的完成
要约
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商家标价出售商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承诺
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如顾客同意购买并付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五、合同形式符合要求
一般形式
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电子邮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例:口头借款合同可能因举证困难引发争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特定形式要求
部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
六、其他特定要素(视情况而定)
某些合同可能包含生效条件(如“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失效条件(如“若甲方未付款,合同自动终止”)或附件效力说明(如“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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