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要求资质必须是原件扫描件吗-封国强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法并未统一要求资质文件必须是原件扫描件,但具体要求需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层面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但未明确规定必须为原件扫描件。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质文件的提交形式(如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证照等),供应商需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要求。

  2. 招标文件的核心依据
    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资质文件需为原件扫描件”,则供应商必须按此提交,否则可能因“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被否决投标。此类要求常见于对资质真实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如建筑工程、医疗器械采购等),目的是防止伪造或篡改文件。

  3. 地方性法规的差异化规定
    部分地区可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资质文件形式作出补充规定。例如,某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可能要求“供应商资质文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或通过官方电子证照库核验的电子文件”。此类规定需以当地财政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4. 电子化采购的特殊情形
    在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若供应商通过数字证书(CA)加密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且资质文件已通过电子签章或区块链技术存证,则无需额外提交原件扫描件。但需确保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

实务建议:

  •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重点关注“投标人须知”或“资格审查标准”章节对资质文件形式的具体要求;
  •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原件扫描件,可优先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电子证照,但需保留原件备查;
  • 对文件形式存疑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请求,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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