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帮助信息网络罪基本案情怎么写的-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刑事辩护

在撰写关于行刑反向衔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基本案情时,我们需要确保内容清晰、详细,并准确反映案件的关键要素和法律适用。以下是一个基于您提供参考信息的示例案情描述: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同村同学朱某某可能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因受1000元“租借费”的诱惑,将自己的银行卡非法租借给朱某某使用,并提供了实名核验帮助。事后,刘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因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刘某某的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发现,刘某某非法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基于此,检察机关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检察意见,建议对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刘某某处以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后表示,之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法,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他原以为自己就没事了,没想到还要接受行政处罚。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来一定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此案情描述不仅涵盖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和司法处理结果,还体现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重要作用,以及通过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惩戒的必要性。希望这个示例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