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申请司法造价鉴定的依据-肖丹律师|法行宝
2026-01-20 合同纠纷

发包人申请司法造价鉴定的核心依据主要包括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履约争议需要,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约定是直接依据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以第三方造价鉴定结论为准”,或约定“争议发生时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确定造价”,则发包人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款申请司法鉴定。此时,合同条款是申请鉴定的直接法律基础,法院通常会优先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2. 法律规定赋予申请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若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或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实际造价。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当事人可就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造价鉴定属于典型的“专门性问题”。

  3. 实际履约争议需通过鉴定解决
    若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发包人申请鉴定具有合理性:

    • 工程量争议:如承包人主张的工程量与发包人审核结果差异巨大,且双方无签证或变更文件支持;
    • 计价标准争议:合同未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如定额标准、市场价等),或约定模糊导致双方理解分歧;
    • 质量修复费用争议: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返工或修复,发包人主张扣除修复费用,但承包人拒绝认可;
    • 索赔事项争议:如工期延误、材料涨价等索赔金额无法协商一致,需通过鉴定量化损失。

实务建议:发包人申请鉴定时需注意两点:

  • 时效性: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可能被法院驳回;
  • 证据配合:需提供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结算文件等基础资料,否则鉴定机构可能因材料不全无法出具结论。

若您具体涉及某类工程纠纷(如固定总价合同突破、未完工程鉴定等),可进一步说明情况,我会结合案例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