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是否违规违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信贷员与贷户存在私下利益输送或串通骗贷意图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亦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若信贷员与贷户通过“转账-转回”操作虚构资金用途、掩盖真实财务状况(例如骗取贷款审批、逃避监管审查),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或触犯《商业银行法》第83条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政处罚条款。
若转账行为仅涉及操作流程瑕疵但无主观恶意
若双方无骗贷意图,仅因操作失误(如信贷员代收贷款后立即转回)或临时性资金周转(如贷户误转后要求退回),则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注意:
若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若信贷员以“转账-转回”为名收取贷户好处费(如“过桥费”“手续费”),则可能涉嫌《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第385条“受贿罪”(若信贷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此时转账记录将成为证明权钱交易的关键证据。
实务建议:
具体定性需结合转账金额、频率、主观目的等证据综合判断,建议提供详细背景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