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写探望还是探视-张丽珍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婚姻家庭

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子女的权利,使用“探望”更为准确和常见,这一表述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术语的准确性

  1. “探望”的法律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明确使用了“探望”一词,表明这是法律上的正式表述。
  2. “探视”与“探望”的区别:

    • 虽然“探视”在日常语境中也可能被使用,但在法律文件中,“探望”更为准确,因为它更全面地涵盖了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见面、交流、关心子女生活等多方面的权利。

二、离婚协议书中的具体撰写

  1. 探望权的明确:

    • 在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非直接抚养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具体约定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2. 探望方式与时间:

    • 探望方式可以包括直接见面、视频通话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 探望时间应具体明确,如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或每月的第一、第三个周末等。同时,也可以约定在节假日、子女生日等特殊情况下的探望安排。
  3. 交接地点与方式:

    • 交接地点应明确,如直接抚养方住所、学校门口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公共场所。
    • 双方应约定接送责任,确保探望活动的顺利进行。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应考虑并约定在子女生病、参加重要考试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探望安排,以及探望权的暂时中止与恢复条件。

三、示例条款

以下是一个包含探望权条款的离婚协议书示例片段:

#### 探望权约定

1. **探望权主体**:甲方(非直接抚养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 **探望方式**:甲方可通过直接见面或视频通话的方式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

3. **探望时间与频率**:
   - 日常探望:甲方每周可探望子女一次,时间为周六上午9:00至下午5:00。
   - 节假日探望: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甲方可与子女连续共同生活3天。
   - 寒暑假探望:寒假可连续探望7天,暑假可连续探望15天,具体时间由双方于假期前30日协商确定。

4. **交接地点与方式**:
   - 交接地点为乙方(直接抚养方)住所楼下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公共场所。
   - 双方需提前1小时确认交接时间,若一方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另一方有权取消本次探望。

5. **特殊情况处理**:
   - 若子女生病、参加重要考试或其他紧急情况,探望权可暂时中止,恢复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 重大节日(如春节、中秋节)双方轮流与子女共度,具体安排需提前15日通知对方。

四、注意事项

  1. 以子女利益为核心:在约定探望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避免将探望权作为惩罚对方的工具。

  2. 保持灵活性:使用“协商确定”“提前通知”等表述,为双方预留调整空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 法律合规性:确保探望权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4. 可执行性: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管辖地),增强条款的约束力。

如有任何关于离婚协议书撰写或探望权约定的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