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女方因受欺骗与男方结婚,即便已过去20年,仍可能存在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但需结合具体欺骗内容判断,且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等限制,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欺骗内容涉及禁止结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如果女方受到的欺骗是男方隐瞒了上述禁止结婚的情形,比如男方实际已婚却欺骗女方未婚与之结婚,或者男方与女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却隐瞒等,那么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就像这段婚姻从未合法存在过一样。女方需要收集能够证明男方存在禁止结婚情形的证据,例如证明男方重婚的结婚证、户口本等,或者证明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若欺骗内容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女方受到的欺骗是男方胁迫其结婚,或者男方患有重大疾病却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女方,那么女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存在一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即女方需要在一年的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不过,由于现在已经过去20年,从时间上看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撤销期限。但如果女方能够证明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其无法在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例如在婚后长期被男方控制人身自由,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
若欺骗内容不属于上述情形
如果男方对女方的欺骗并不涉及禁止结婚的情形,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比如男方只是虚构了自己的经济状况、职业等信息来欺骗女方结婚,那么这段婚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女方不能因为男方的这种欺骗行为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不过,如果这种欺骗行为给女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女方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男方在婚前承诺给女方一定的财产,但婚后未履行承诺,女方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或侵权的相关规定,看是否能够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需要女方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男方的欺骗行为以及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总之,女方因受欺骗与男方结婚20年后要处理相关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欺骗内容来判断。如果女方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