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晶硅期货多个合约跌停 龙头企业约谈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

多晶硅龙头企业被约谈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需结合具体行为细节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综合判断。从新闻背景看,监管部门已明确通报其存在垄断风险,并要求整改,这表明相关行为已触及反垄断红线,但最终定性需以监管部门调查结论为准。

法律定性分析

  1. 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到本案,若龙头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平台实施以下行为,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如约定多晶硅销售价格,或通过“挺价”行为维持高价;
    • 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如约定产能、产销量,人为控制市场供应;
    •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如通过出资比例划分市场、分配利润;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如协调价格、成本等敏感信息,阻碍技术竞争。

新闻背景中明确提到,监管部门要求企业“不得约定产能、产销量及销售价格”“禁止企业间就价格、成本等敏感信息开展协调”,这表明涉事企业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上述规定。

  1. “反内卷”与反垄断的边界
    光伏行业“反内卷”的初衷是遏制恶性竞争(如低于成本价销售),但若通过协同行为操控市场价格,则可能越界为垄断。例如:
    • 合法行为: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成本控制等市场化手段提升竞争力;
    • 违法行为:企业通过协议、平台等非市场化手段固定价格、限制产量。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指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遏制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但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牺牲价格竞争的协议可能涉嫌违法。”本案中,龙头企业通过产能整合平台“限产、收储”稳定价格,若缺乏合法依据,则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可能的法律后果

  1. 行政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若涉事企业被认定构成垄断,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2. 民事赔偿
    受垄断行为损害的下游企业或消费者,可依据《反垄断法》第六十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事企业赔偿损失。例如,多晶硅价格虚高导致下游组件企业亏损,相关企业可主张赔偿。

  3. 行业整改与市场重构
    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并取消“光伏行业反内卷月度例会”,这表明行业定价机制将回归市场化竞争。长期来看,低效产能将被淘汰,技术密集型企业将占据优势。

对公众的启示

  1. 企业合规经营
    光伏行业企业应避免通过协议、平台等非市场化手段操控价格或产量,而应依靠技术升级和成本控制构建竞争优势。例如,头部企业已通过工艺优化将综合能耗降至每公斤60千瓦时以下,这是合法竞争的典范。

  2. 投资者理性决策
    散户投资者需关注多晶硅现货价格回落幅度及企业整改情况:

    • 若价格跌至50000元/吨以下,可关注成本控制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
    • 若企业能在合规框架内稳定市场,行业情绪可能回暖;
    • 可适当布局受益于硅料降价的下游组件企业及需求稳定的辅材企业。
  3. 监管持续介入
    本案表明,反垄断监管将推动行业从“协同控价”回归“市场化竞争”。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避免因违规行为遭受处罚。

延伸思考

本案反映了光伏行业产能过剩与反垄断的深层矛盾。长期来看,行业需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健康发展:

  1. 技术迭代: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竞争力;
  2. 市场化定价:避免行政干预,让价格反映供需关系;
  3. 合规建设: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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