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案件中 承包人如何取得监理日志-黄兴同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承包人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取得监理日志,具体方式需结合案件背景、合同约定及证据规则综合判断:

1. 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日志的保管、提供义务(如“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定期提交监理日志,并配合承包人查阅”),承包人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款:

  • 书面要求监理单位提供:通过律师函或正式函件,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日志复印件或查阅权限,并留存送达证据(如EMS回执、邮件截图)。
  • 申请法院责令提交:若监理单位拒不配合,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令》或《调查取证令》,要求监理单位强制提交日志原件或复制件。

2. 通过发包人间接获取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但发包人作为工程委托方,通常对监理日志有管理权限:

  • 协商调取:向发包人发送书面申请,说明日志对案件关键事实(如工期延误、质量争议)的证明作用,要求其提供或协调监理单位提供。
  • 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若发包人拒绝,可在起诉时将发包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并申请法院向监理单位调取日志,或要求发包人提交其持有的日志副本。

3. 利用监理单位的配合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及《民法典》第509条(附随义务),监理单位有义务配合承包人查阅与工程相关的资料:

  • 现场查阅:直接联系监理单位负责人,要求在监理办公室查阅日志原件,并允许拍照、复印(需提前确认监理单位内部规定是否允许)。
  • 公证取证:若监理单位仅允许查阅但拒绝复制,可申请公证处对日志内容进行公证,固定证据效力。

4. 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若监理日志被对方掌握且拒不提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

  • 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日志的证明内容、对方控制证据的事实,以及对方拒不提交的合理性怀疑,法院可责令对方提交。
  • 推定不利后果: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认定承包人主张的事实成立(《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

⚠️ 注意事项

  • 时效性:监理日志通常按日记录,需明确需调取的时间范围(如争议工期段),避免要求提供全部日志增加取证难度。
  • 完整性: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日志时,需同步索要签字盖章的目录清单,防止对方篡改或遗漏关键页。
  • 替代证据:若日志确实无法获取,可补充其他证据(如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形成证据链,降低对单一证据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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