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能够成立共犯。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在刑法理论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此,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单位之间是可以成立共犯的。
二、单位共同犯罪的特征
主体特征: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如合伙企业等。
主观特征:各参与单位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意味着它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各单位之间还需要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在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
客观特征:各参与单位必须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例如,两家公司合谋走私普通货物,通过分工合作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就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三、单位共同犯罪的类型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在单位共同犯罪中,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但并非不可能存在。例如,某些环境污染犯罪可能要求多个单位共同实施才能构成。
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既可以由单个人构成犯罪,也可由二人以上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在单位共同犯罪中,这种情况更为常见。例如,走私犯罪、逃税犯罪等,都可以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
四、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于单位共同犯罪,应当遵循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即根据各参与单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按照主犯、从犯等角色进行处罚。同时,由于单位是拟制的人格主体,对其处罚通常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种处罚方式既体现了对单位犯罪行为的整体打击,又体现了对个人责任的追究。
五、实际案例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单位之间成立共犯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两家公司合谋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犯罪活动,通过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就构成了共同犯罪,需要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与建议:
单位之间确实能够成立共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行为,需要仔细区分各单位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责任大小,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