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怎样规定儿童玩时伤害别人-孟令彬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侵权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儿童玩耍时伤害他人的规定,主要涉及监护人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核心结论如下:

  1.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岁以下儿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18岁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但不免除责任。
    示例:两个7岁儿童玩耍时,A推倒B导致受伤,A的父母需赔偿B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即使A的父母已口头提醒“不要打闹”。

  2. 被监护人自身有财产时的补充责任
    若被监护人(如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如压岁钱、继承遗产),赔偿费用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示例:15岁少年用自有零花钱购买工具伤人,赔偿时先扣减其零花钱,剩余部分由父母承担。

  3. 教育机构责任需区分场景

    • 8岁以下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适用《民法典》第1199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需自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安装监控、安排老师看护)才能免责。
    • 8-18岁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第1200条,教育机构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担责,举证责任在受害方。
      示例:10岁学生在课间被同学撞伤,若学校未安排巡逻老师,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若已尽到管理义务(如张贴安全提示),则无需担责。
  4. 第三方过错时的责任分担
    若伤害由第三方(如其他儿童家长、外来人员)导致,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监护人或教育机构仅在自身未尽到职责时补充担责。
    示例:校外人员闯入校园撞伤学生,由该人员赔偿;若学校未及时关闭校门,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

实务建议:

  • 监护人应加强日常安全教育,保留教育记录(如聊天记录、书面提醒);
  • 教育机构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设施并留存检查记录;
  • 发生伤害后,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注意3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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