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询问证人是否需要询问通知书-张鑫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当需要询问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证人时,确实需要出具《询问通知书》。这一要求主要依据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询问证人的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在首次询问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证人时,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这一步骤是询问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确保了询问的合法性和正式性,同时也保障了证人的知情权。

除了出具《询问通知书》外,询问证人时还需要遵循一系列其他规定,以确保询问的公正、合法和有效。例如:

  1.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询问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以确保询问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首次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证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其签名、捺指印。这一步骤旨在告知证人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核实证人身份: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核实证人的身份,问明其基本情况,以确保询问对象的准确性。

  4. 告知如实作证义务: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并强调作伪证或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5. 保护证人安全:如果证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调查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等。

  6. 特殊证人的询问:对于未成年人、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调查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辅助措施,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参加或提供翻译人员等。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询问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证人时,确实需要出具《询问通知书》,并遵循一系列其他规定,以确保询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