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价合同送审时调整单价,属于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建议:
若双方已就单价调整达成书面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协商一致。若送审前已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单价调整方案,则调整行为合法有效,送审时应同步提交变更依据文件(如双方签章的变更协议),避免审计部门因程序瑕疵质疑变更效力。
若未经协商单方面调整单价
若调整单价基于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
检查合同是否包含“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时调整单价”等条款。若有,需按约定程序提交调价依据(如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证明、采购发票等),并确保调整幅度在合同允许范围内。送审时应单独列明调价部分,避免与固定总价混淆。
若调整单价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可调整综合单价。此时需准备:
操作建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条款或证据材料,可随时向我提供合同文本及调整依据,我会为您制定详细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