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团体意外险合同约定仲裁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确定管辖,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法院可能会取得管辖权,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 主体不适格:如果签订团体意外险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合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那么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某公司为未成年人购买团体意外险,由该未成年人签订仲裁协议,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一般地域管辖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来确定,比如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不一致,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
- 意思表示不真实:若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比如,保险公司以不续保为威胁,迫使投保人签订仲裁协议,投保人可以在事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团体意外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因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但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仲裁协议包含了这些不能仲裁的事项,那么该仲裁协议部分无效,对于无效部分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 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应诉答辩的情形
-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了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后续将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例如,投保人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起诉时未提及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保险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向法院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该案件。
- 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仲裁协议无法执行等情形
- 当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机构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仲裁协议因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比如,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已经撤销,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表示对该案件无权仲裁,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