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是否需要去做笔录,取决于工人是否为案件的目击者或与案件有其他关联,若工人是目击者或与案件有关联,则通常需要去做笔录;若无关联,则一般不需要。具体分析如下:
工人是事故目击者的情况
如果工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场,目睹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那么工人属于案件的目击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要求目击证人配合调查,提供证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工人需要前往公安机关做笔录,如实陈述所看到的事实。这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公正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
工人与事故无直接关联的情况
如果工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联,例如事故发生时工人并不在场,或者工人虽然在场但并未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那么工人通常不需要去做笔录。然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工人可能掌握某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或者工人作为公司员工可能了解事故车辆的某些情况(如车辆使用情况、老板的驾驶习惯等),公安机关仍可能要求工人配合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所知信息。
工人作为公司员工的其他可能情况
如果工人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即老板让工人开车,但工人实际造成了事故),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工人是事故的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会依法对工人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并可能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对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根据用户描述,是“老板开车把人撞死了”,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不过,如果工人与老板存在雇佣关系,且事故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工人可能需要作为公司代表或相关人员配合调查,但这并不改变工人作为目击者或无关人员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