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妇女儿童后又放回,仍然构成犯罪。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一罪名的成立,并不以收买者是否最终放回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为转移。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收买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放回行为并不能改变其已经犯罪的事实。
二、犯罪构成
三、法律后果
四、特殊情况分析
如果收买者在收买后,出于某种原因(如良心发现、害怕法律制裁等)将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放回,这并不能成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因为放回行为只是收买者在犯罪后的一个表现,它并不能改变收买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犯罪性。当然,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收买者的这一表现,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总结与建议:
收买妇女儿童后又放回,仍然构成犯罪。如果身边有此类情况发生,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让专业的执法机构介入处理。同时,如果对此类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