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查阅公司资料时是否可以复印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然而,对于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法律的规定则相对严格。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复制或复印。在实际操作中,股东通常只能进行查阅,并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摘抄,以整合数据信息达到查阅目的,而不能直接复制或复印。这是因为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包含大量、专业的数据信息,直接复制可能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其次,公司章程也可能对股东的查阅权做出具体规定。有些公司章程可能允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复制或复印某些资料,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要求,而是公司自主决定的事项。因此,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应首先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对于查阅、复制或复印资料的具体规定。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在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支持了股东提出的合理摘抄请求,但并未支持复制或复印的请求。这是因为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而复制或复印则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综上所述,股东在查阅公司资料时,通常只能进行查阅和合理摘抄,而不能直接复制或复印。如果股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数据,可以通过摘抄的方式整合数据信息,或者与公司协商其他获取信息的方式。同时,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也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