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退款是受贿吗-王晓圆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刑事辩护

受贿后退款是否构成受贿罪,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关键在于退还的及时性、动机及受贿行为是否完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受贿后主动退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指出:

  1. 及时退还或上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里的“及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收下财物后即予退还或上交。

  2. 事后退还或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二、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分析

  1. 及时退还: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能够及时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并主动退还,且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尚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退还行为通常被视为对受贿行为的纠正,不构成受贿罪。
  2. 事后退还: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者虽然未实际谋取利益但已经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时再退还财物,则不能改变其受贿的本质。即使退还了全部或部分财物,也仍然构成受贿罪。不过,主动退还的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3.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财物,这种退还行为不仅不能改变其受贿的事实,反而可能加重其刑事责任。因为在此情况下,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的退还行为仅仅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受贿后主动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量刑的轻重:

  • 退还的时间点:是否在收受财物后立即退还,还是在较长时间后才退还。
  • 退还的原因:是出于真诚悔罪还是为了掩饰犯罪。
  • 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退还的数额:是否退还了全部或部分财物。

四、实际案例与启示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在收受请托人B的财物后,因担心被查处而立即退还,且未为B谋取任何利益。在此情况下,A的行为通常不构成受贿罪。然而,如果A在收受财物后,已经为B谋取了利益,或者虽然未实际谋取利益但已经承诺为B谋取利益,之后因担心被查处而退还财物,则A的行为仍然构成受贿罪。

总结与建议:

受贿后退款是否构成受贿罪,需根据退还的及时性、动机及受贿行为是否完成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廉洁自律底线,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果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身法律责任和应对策略。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