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是实害犯还是危险犯-王炜智律师|法行宝
2025-05-10 刑事辩护

串通投标罪是行为犯,而非实害犯或危险犯。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

  1. 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无需实际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
  2. 实害犯:通常指的是需要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才构成犯罪的犯罪类型。
  3. 危险犯:则是指只要行为足以产生某种具体危险就构成犯罪的犯罪类型,无需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

接下来,我们分析串通投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即构成串通投标罪。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情形。但重要的是,这些“情节严重”的描述,是对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和性质进行界定,而并非要求必须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

在串通投标罪中,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如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等行为,一旦实施,即满足了犯罪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完成状态,无需等待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串通投标罪属于行为犯。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罪是行为犯,其构成要件明确,立法目的清晰,司法实践及时。只要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无需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无需达到足以产生具体危险的程度。如果您对此类法律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