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 有抵押权的债务在哪个顺序受偿-詹振郊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经济纠纷

在破产重整期间,有抵押权的债务(即抵押债权)的受偿顺序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抵押债权的优先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抵押债权作为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地位。这意味着,当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来说,应先以抵押财产来清偿抵押债权,这是抵押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基本受偿原则。

二、抵押债权的受偿顺序

  1. 优先于普通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普通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 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而,抵押债权的受偿并非绝对优先。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且优先于抵押债权。即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还有剩余,再用于清偿抵押债权。

  3. 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顺序关系: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职工债权);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税款债权);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抵押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破产债权,但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三、未受偿债权的处理

如果抵押财产变现后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那么未受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分配。例如,若抵押财产变现后价值为500万元,而抵押债权为600万元,则抵押债权人对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的100万元则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抵押债权人选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或者存在其他特别规定(如劣后债权等),则其债权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劣后债权通常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且可能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总结

综上所述,在破产重整期间,有抵押权的债务(抵押债权)在受偿顺序上具有优先地位,但并非绝对优先。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但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同时,还需考虑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至关重要,以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