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非法为亲属谋利罪同时构成如何处理-曲衍桥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刑事辩护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受贿罪与非法为亲属谋利行为若同时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牵连犯处理,但需结合行为性质、法律关系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适用、行为关系、量刑逻辑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适用:两罪的构成要件需独立满足

  1. 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需满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核心要件。若行为同时涉及为亲属谋利,需证明收受财物与谋利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如亲属作为中间人收受贿赂,或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2. 非法为亲属谋利罪的独立性
    我国刑法无“非法为亲属谋利罪”这一独立罪名,但相关行为可能触犯其他罪名:

    • 若通过滥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可能构成《刑法》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罪;
    • 若利用影响力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若亲属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且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或参与,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共同受贿、贪污等)。

关键点:两罪的成立需各自满足独立构成要件,不能因行为关联而自动合并或排除。

二、行为关系:数罪并罚或牵连犯的区分

  1. 数罪并罚的情形
    若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两个独立行为:

    • 行为一: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
    • 行为二:另行滥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其他罪名)。
      此时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例如:某局长收受企业贿赂后为其审批项目(受贿罪),又单独利用职权为儿子承揽工程(滥用职权罪),需对两罪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
  2. 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理
    若两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如收受财物是为亲属谋利的目的,为亲属谋利是收受财物的手段),可能按牵连犯处理。但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未统一规定,实践中通常:

    •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中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无特别规定的,一般从一重罪处罚,但若两罪刑期相近或社会危害性均严重,也可能数罪并罚。
      示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直接通过职务行为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竞合,可能按重罪(如受贿罪)处罚,但若两罪均达重罪标准,也可能数罪并罚。

三、量刑逻辑:需综合考量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1. 主观恶性叠加
    若行为人既为谋取个人利益收受财物,又为亲属谋取利益,反映其主观恶性更深,量刑时可能从重处罚。例如:受贿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为亲属谋利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基准刑提升。

  2. 社会危害性扩大
    非法为亲属谋利行为往往伴随权力滥用、破坏公平竞争等后果,社会危害性大于单纯受贿。司法实践中可能通过:

    • 提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或“情节标准”(如将“为亲属谋利”作为“其他严重情节”);
    • 在滥用职权罪中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加重情节。

实务建议

  1. 行为定性优先:需通过证据链明确两行为是否独立、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避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失衡。
  2. 数额与情节并重:受贿罪中“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需结合为亲属谋利的具体情节(如亲属是否参与、谋利是否违背职责等)综合判断。
  3. 认罪认罚与退赃影响:若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可能从宽处理;但若为亲属谋利行为涉及多人、多次或造成重大损失,从宽幅度会受限。

总结:受贿罪与非法为亲属谋利行为同时构成犯罪时,需先独立判断两罪是否成立,再根据行为关系选择数罪并罚或牵连犯处理原则,最终结合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量刑。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和司法解释综合分析,建议提供更多行为细节以便进一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