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 目的无法实现后 赠与人要求返还的请求权基础-郑素洁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婚姻家庭

结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在目的无法实现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和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赠与合同的性质与撤销权: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中,这种赠与往往附带有一定的条件,即双方最终能够结婚。
    • 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了以结婚为条件,且该条件未成就(即双方未结婚),则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失效,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 即便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以结婚为条件,但根据交易习惯或双方行为可以推断出赠与具有此目的,赠与人同样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不过,这种情况下需要赠与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赠与的目的以及目的未实现的事实。
  2.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依据。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中,结婚即为所附条件。
    • 若条件未成就(即双方未结婚),则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因此,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因赠与而获得的财产。
  3. 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还会考虑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若赠与财产价值较大,且受赠人未因赠与而遭受任何损失,而赠与人却因赠与而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可能会支持赠与人要求返还的请求。
    •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若受赠人明知赠与的目的为结婚,却无正当理由拒绝结婚,则可能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从而需要承担返还赠与财产的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赠与人而言,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赠与时,最好明确约定赠与的条件(即双方结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赠与合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便在目的无法实现时能够顺利主张返还。
  • 对于受赠人而言,在接受赠与时也应明确赠与的目的和条件,避免在日后产生纠纷。若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结婚,应主动与赠与人协商解决赠与财产的返还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可能法律后果:

  • 若赠与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赠与的目的以及目的未实现的事实,且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失效或撤销,则受赠人需要返还赠与的财产。
  • 若赠与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未附条件或条件已成就,则赠与人可能无法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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