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中,撤销理由的书写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撤销理由书写指南及示例:
撤销理由的核心要点
明确法律依据:首先,需要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详细阐述事实:接着,应详细阐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在最近连续三年内(具体时间段)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未实际使用的事实。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说明,如主流搜索引擎、购物网站的检索结果,实地走访大型商超、卖场及其他经销场所的观察,以及查询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来佐证。
未提供正当理由:强调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撤销理由书写示例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撤销理由书写示例,供您参考:
尊敬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撤销被申请人XXXX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注册的第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具体理由如下:
## 一、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本申请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而提出。
## 二、事实与理由
1. 连续三年不使用
经申请人调查和查询发现,争议商标在最近连续三年内(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未实际使用。具体表现为:
- 申请人通过主流搜索引擎和购物网站进行检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及其被授权人对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任何使用情况。
- 申请人实地走访了多家大型商超、卖场及其他经销场所,同样未发现被申请人及其被授权人对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使用情况。
- 申请人进一步查询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现其生产经营范围、资质等方面并未涵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其并未/无法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相关业务。
2. 未提供正当理由
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应当提供使用商标的有效证明或合理的未使用理由。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或合理解释来支持其商标的使用情况。
## 三、证据材料
为支持本申请,申请人已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 搜索引擎、购物网站检索结果截图;
- 实地走访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视频或书面证明材料;
- 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或报告;
-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已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特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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