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指的是商标权的首次产生,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或意志。在全球范围内,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遵循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及混合原则,下面对这三个原则进行详细解释:

  1. 注册原则:

    • 含义: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 优势:程序明确,权利归属清晰,便于国家对商标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交易安全;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的商标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 特殊规定:如果存在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2. 使用原则:

    • 含义: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授予谁。即使未办理注册手续,只要存在真实的使用行为,也可以获得商标权。
    • 优势:保护了通过实际使用使商标产生价值的经营者的利益,符合商业实际,体现了经营者的商业努力和投入。
  3. 混合原则:

    • 含义:是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的折衷适用。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已注册的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机会。
    • 优势:平衡了注册人和先使用人的利益关系,使商标制度更加公平合理;鼓励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时更加谨慎,同时保护未能及时注册但已经实际使用商标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商标国际注册中,还存在优先权原则。即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综上所述,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涉及多个原则,每个原则都有其独特的含义和适用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原则,以确保商标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如果您在商标权原始取得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