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音乐作品后用作短视频拍摄不明显用于商业宣涉及侵权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改编音乐作品后用作短视频拍摄,即使不明显用于商业宣传,也可能涉及侵权。具体分析如下:

在著作权法中,音乐作品属于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改编音乐作品,即对原音乐作品进行创造性的改动,形成新的作品,这一行为本身就需要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改编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接下来,我们将分析改编后的音乐作品用于短视频拍摄这一行为的性质。即使短视频的拍摄并不明显涉及商业宣传,但这一行为仍然属于对改编后音乐作品的“使用”。在著作权法中,“使用”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而短视频的拍摄和上传至网络平台,实际上就是一种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

因此,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就将改编后的音乐作品用于短视频拍摄并上传至网络平台,这一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原作品和改编作品的双重侵权。

综上所述,改编音乐作品后用作短视频拍摄,即使不明显用于商业宣传,也可能涉及侵权。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建议在拍摄短视频使用改编音乐作品之前,务必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