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司法和行政是否可以同时进行-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外观专利侵权司法和行政不可以同时进行。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面临侵权纠纷时,可以选择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来解决,但这两种途径不能同时进行。这是为了避免出现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对同一侵权行为作出的司法裁判与行政处理决定相互冲突的情况,同时也是为了节约执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纠纷处理成本。

具体来说,《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判的独立性,防止两者之间的冲突。

如果在先已经有人民法院受理了同一专利的侵权纠纷,那么后续再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就不符合上述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不会受理。同样地,如果先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了处理请求,并且已经得到了处理决定,那么后续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在处理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谨慎选择解决途径,一旦选择了其中一种途径,就需要遵循该途径的规定和程序,不能同时进行另一种途径的处理。

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