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可以由以下主体提出:
在先权利人:这类主体主要包括商标在先注册人、商号权人、著作权人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他们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这类主体主要包括被许可使用人、代理商或经销商等。他们与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其商业利益时,可以提出异议。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即使与该商标不存在特定的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只要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缺乏显著性、带有不良影响、侵犯公共利益等,也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的主体范围广泛,包括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他们只要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存在违法或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况,均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