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侵权商品是否算商标的使用,需结合具体场景和法律认定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商标行政案件、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两个角度展开说明:
一、商标行政案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中的认定
在商标行政案件中,若商标注册人主张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且主要证据是生产商品、贴附商标后将商品出口到国外进行销售(商品未进入中国境内流通),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对此种使用行为认定构成对诉争商标的使用,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16条规定,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且直接出口的,诉争商标注册人主张维持注册的,可以予以支持。
二、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认定
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情况较为复杂,被诉侵权人通常是接受委托人(国外企业/商标权利人)的授权,生产产品后贴附商标标识直接出口到指定的国家,或者被诉侵权人自己生产后贴附商标标识直接出口到自己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国家。此时,被诉侵权人一般抗辩的理由是被诉侵权商品没有进入中国市场流通环节,商标在中国没有产生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且没有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所以不构成侵权。
目前法院对上述侵权行为没有统一的观点,存在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三、出口侵权商品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若出口的商品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最高罚25万元。同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举例说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门锁等货物,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标有“ABRO”商标的密封胶,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海关经调查,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
综上所述,出口侵权商品是否算商标的使用,需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和法院认定来判断。若您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