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政处罚案件 侵权商品储存地是否有管辖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侵权商品储存地确实具有管辖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管辖权确定。

具体来说:

  1.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这是指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地点,如侵权商品的生产地、销售地等。
  2.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这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的地点。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侵权商品被储存在某个地点,那么该地点的相关行政机关就具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3. 查封扣押地:这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如果侵权商品在某地被行政机关查封或扣押,那么该地的行政机关也具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4. 被告住所地:这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侵权商品储存地作为侵权商品的重要关联地点,确实具有管辖权。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