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公开后做专利能否维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结论前置:在先公开后做专利,能否维权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公开内容与专利内容一致,且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

    • 维权可能性较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若在先公开的内容与后续申请的专利内容完全一致,且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则该专利因缺乏新颖性而不应被授予专利权。在此情况下,若专利权人试图以该专利进行维权,可能会因专利无效而无法成功。
    • 例外情况:若在先公开后,专利申请人能在一定期限内(如六个月内,具体依据各国法律)提出专利申请,并符合“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条件(如在中国,参加国际展览会、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等),则该专利仍可能被视为具有新颖性,从而有权进行维权。
  2. 公开内容与专利内容部分一致,或公开后专利内容有实质性改进

    • 维权可能性存在:若在先公开的内容仅与后续申请的专利部分一致,或专利申请人在公开后对原有技术进行了实质性改进,并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则该专利可能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有权进行维权。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需确保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能够清晰、准确地界定其专利保护范围,以避免与在先公开内容产生重叠或冲突。
  3. 公开后未及时申请专利,但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相同技术

    • 可考虑其他维权途径:若因在先公开而未能获得专利权,但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相同技术,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仍可考虑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需注意,这些途径的维权效果和难度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建议:对于在先公开后做专利的情况,建议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在申请专利前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和分析,以评估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公开后尽快提出专利申请,以避免因公开而导致专利无效。若已面临维权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