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可享有的权利-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药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 复制权:药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例如,药企研发的药品说明书、宣传资料、内部培训教材等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2. 发行权:药企有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比如药企出版的与药品研发、使用相关的专业书籍,未经授权他人不得进行销售等发行行为。
  3. 出租权:对于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药企有权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若药企拥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他人要出租该软件需获得药企许可。
  4. 展览权:对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药企有权许可他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如果药企拥有一些与药品研发过程、成果展示等相关的美术或摄影作品著作权,可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展览。
  5. 表演权:药企有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例如药企创作的与药品宣传相关的音乐、戏剧等作品,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进行公开表演。
  6. 放映权:药企有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若药企拥有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他人放映需经授权。
  7. 广播权:药企有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比如药企的广播剧作品,他人进行广播相关传播需获许可。
  8. 信息网络传播权:药企有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药企的药品研发报告、技术文档等在网络上传播需经药企同意。
  9. 改编权:药企有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例如将药企的药品研发故事改编成小说、剧本等。
  10. 翻译权:药企有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若药企的药品资料要翻译成其他语言版本,需药企授权。
  11. 汇编权:药企有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比如将药企的多篇药品研究论文汇编成论文集。
  12.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一项兜底性权利,随着社会发展,如果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药企作为著作权人依然享有相应权利。

药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助于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力。若你在药企著作权相关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